2015年鄞州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14号)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了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扶持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主要用于现代物流企业的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度补贴的原则实施使用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第四条 凡在本区注册纳税,符合区物流业发展导向和对地方财政贡献要求(即补助起档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扶持物流业集聚发展。对新搭建物流集聚平台,引入3家及以上物流企业,且在辖地注册纳税,年实缴税收不低于300万元,且对我区物流业集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经认定后连续3年给予平台企业30-50万元奖励,其中对年实缴税收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年实缴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年实缴税收大于1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扶持制造业、商贸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物流企业为区制造业、商贸业提供供应链服务,且使制造、商贸企业物流成本明显下降的,以每家制造企业、商贸业为单位,对年服务营业额在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每家物流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物流企业品质提升
1、鼓励物流企业品牌提升。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企业(包括行政手段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分别给予50万元、省级奖10万元、市级奖5万元奖励。
2、鼓励物流企业资质提升。被评定为国家3A、4A、5A物流企业(仓储企业按对应星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物流企业制订或参与服务业行业标准化建设。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家级、行业、省级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奖励1万元。整体标准分部分制订的,按比例额奖励。
第八条 鼓励物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采用先进物流设备,对物流企业采用先进物流设备或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且投资额4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的补助,最高限补6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物流(电商)仓储基地建设,对提供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平台企业,按出租面积给予每年3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对于入驻经认定的物流(电商)仓储基地的现代物流企业,按租赁面积给予每年每平方米1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条 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于每年9月上旬和次年2月下旬分来两次申报。申报企业需填写《鄞州区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另外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及第三章第八条的项目另报《鄞州区物流业集聚区块入驻企业登记表》(见附件2)及《鄞州区物流企业发展项目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所有申报项目须附统计年度报表和税务年度报及税单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先受理本辖区和归口管理的企业年度政府特别奖励、补贴(奖励)项目申请,并负责对申报原始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做出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区发改局(区物流办)。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对上报的审批表分类汇总后,会同区财政局共同进行复核后,由发改局向区政府提出要求兑现物流奖励政策的请示,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发改局实名提出。区发改局在异议提出后的15天内,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发改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奖励文件,并予以拨付资金,各镇乡(街道)财政审计办收到区财政拨付的资金后,按文件规定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必要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两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财政补助申请,并将该企业及负责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七章 附则
1、对同一事项与商贸商务、工业、科技、开放形经济等政策条款有交叉的,不能重复享受,可就高享受。
2、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