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商务中介服务业企业。商务中介服务业包括:法律和仲裁服务,指律师、公证、仲裁等;会计税务服务,指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指规划咨询、认证咨询、工程咨询、投资咨询、经济咨询、管理咨询、决策咨询、工程招投标服务和市场调查等,不包括科技咨询等;人力资源服务,指人事代理、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推荐和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等,不包括人力资源培训及人才和劳务派遣等。
二、申报范围及奖励额度
1.对新设立一年内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设立当年不足12个月且未达到主营业务收入标准的,可延期至第二年进行奖励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申报当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
2.对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商务中介企业经审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超上年基数的10%,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2家或多家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实行兼并重组的,同项业务合并后增长在2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以上第3、4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审核及奖励程序
(一)申报
引导资金申报以自然年为周期,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次年2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道)现代服务业办(经发办)递交申报资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商务局。
(二)审核
申报结束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进行实地审核。
(三)兑现
审核完成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发文公布补助(奖励)单位、项目及金额,并做好兑现工作。其中对新引进国内外著名商务中介企业的奖励资金按照第一年60%、第二年40%的比例分两年拨付。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由共性资料和专项资料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共性资料
所有申报补助(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1)两项共性材料。
(二)专项资料
根据申报项目特点,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以下专项材料:
1.新设立商务中介服务业企业奖励:①新设立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证明;②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③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2.新引进著名商务中介企业奖励:①企业在行业内获得荣誉情况相关证明材料;②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奖励:上年度和当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证明、财务报表和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4.企业兼并重组奖励:①兼并重组前的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②兼并重组后当年度同项业务收入证明、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整理上报,每项补助(奖励)的申报资料要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二)各镇(街道)要对相关单位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并做好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