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和产业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1] 26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双控”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作为约束性指标对各省(区、市)进行考核,同时将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目前,国家巳下达我省“十二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任务是,在“十一五”的基础上继续下降18%,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也将适时下达。由于我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已经处于全国领先水平,按现有的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节能潜力和空间十分有限,加上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带来的能源需求刚性增长,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难度很大。面对严峻的形势,节能工作必须在过去重点控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的基础上,转向既控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这是主动适应国家节能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需要;是从浙江实际出发,统筹节能工作与经济发展,使节能降耗的进度、结构调整的力度与经济增长的幅度相协调的需要;是加快能源生产、利用和管理方式调整,拓展用能空间,构建可持续的能源支撑体系的需要;也是遏制化石能源消耗带来的排放进一步增加的趋势,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群众生态权益,捉高群众生活质量的需要。总之,实行“双控”不仅是节能工作思路的深化和发展,也是能源生产、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更是关系到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变革,是一项事关全局、关乎长远的战略部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双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把做好“双控”工作作为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作为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的一项指导原则,作为保障我省能源安全、实现科学发展走在前列的重要任务,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深挖潜力,常抓不懈,确保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把“双控”作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突破口,按照“控制总量、减少排放、强化责任、建立机制、夯实基础、倒逼转型”的思路,保障合理用能、鼓励节约用能、限制过度用能,实现能源使用的高效配置,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任务,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遵循能源消费变化规律,把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与确保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衔接起来,按共同责任、区别对待的原则,结台各地能源消费水平、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实际,合理确定各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2、统筹实行“双控”与促进科学发展。控制能源消费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科学发展,必须把“双控”工作作为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措施,以能源生产、利用、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倒逼机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3、统筹实行“双控”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用能,优化配置生产用能,同时尽可能减少用能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努力平衡居民、企业、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关系,促进生活富裕、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的统一。
4、统筹实行“双控”与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从2011年起,全省能源消费总量以化石能源消费量为重要责任考核依据,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可不计入考核,以鼓励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生产与消费结构的调整。
5、统筹完成全省“双控”指标与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
耗下降指标层层分解到市、县(市、区)政府,由各地政府负责调控和平衡,并对目标任务完成负总责。
(三)主要目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控制目标:201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到0、 5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十一五”期间的0. 72吨标准煤下降1 8%。各市以“十一五”期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为基数,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幅度,确定本市“十二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控制目标。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以2011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为基数,根据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十二五”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按照“核定基数、分解增量”的方法,确定各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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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双控”目标的主要途径
建立注重实效、动态的“控制总量、降低单耗、优化结构、减少排放”的调控模式,形成良好的、有作为的、多重主体责任落实的“双控”工作格局。
(一)积极优化用能,实现能源使用高效配置。按照控制区域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将全省的能源消费总量分解到各市、县(市、区),由各地政府在确保合理生活用能的前提下,将有限的能源配置到能耗水平低、经济效益好、财政贡献大、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行业和企业及用能单位,实现能源高效配置。同时,进一步加强有序用电管理,严控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用电,并使这项工作在“十二五”期间规范化、常态化。
(二)全面节约用能,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高度重视结构节能,积极推动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逐步提高第三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加快生物、物联网、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逐步降低高耗能行业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进一步实施“扎根浙江”、“走出浙江”与“发展浙江”相结合的发展战略。着力发展集“研发设计、运营管理、集成制造、营销服务”等“四位一体”、各具特色的总部经济,强化企业内部之间和地区之间的产业分工与协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我省不具备资源能源优势,但成长性较强、产业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熔炼、浇铸、热处理、印染等生产环节和工序的转移,鼓励企业加快发展高端制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资源循环利用的理念规划建设和改造开发区及重化工业集中区,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发挥产业集聚和生态效应,努力提高资源产出效率。深入实施“节能降耗十大工程”,支持电力、石化、冶金、建材、印染、造纸等行业开展余热余压利用、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改造、变频调速技术、系统能源优化等节能技改,逐步提升节能环保设备和装备水平。加大对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力度。继续强化管理节能,进一步推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及民用节能等社会各领域节能。
(三)淘汰落后用能,倒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制定淘汰落后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创新淘汰落后产能的体制,探索建立产业“上大压小”、“上新汰劣”的用能动态平衡机制,利用淘汰落后腾出的用能空间,实现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壮大。以冶炼、水泥、化工、化纤、造纸、印染、电镀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要求的落后产能,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转移一批我省不具备能源利用优势,但产业链配套所必须且仍有发展空间的加工环节。
(四)调控新增用能,从源头杜绝不合理用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充分考虑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指标的限制,在有限能源供应的情况下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着重发展产品能耗低、单位效益好、产业带动强的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新上项目的能耗准入对标审查,并对项目用能总量指标建立核定制度,着力控制新增用能的总量和能耗水平。
(五)拓展清洁周能,确保经许可持续发展。以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为着力点,加快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在优化发展化石能源,建设现代化能源基础设施的基础上,高效发展安全的核能,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并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加强小水电技术改造,重点做好老电站的报废重建、增容改造,适度发展抽水蓄能电站。加快在风能资源较好、建设杂件成熟、对生志系统无影响的沿海岛屿和洋面建设风电项目。结合国家“金太阳工程”,积极实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项目,不断增加光伏装机容量。进一步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积极实施工业领域光热综合应用项目。充分利用沼气、生物质直燃、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生物液体燃料等技术,综合治理和能源化利用各种有机废弃物。积极开发利用潮汐能、波浪能、潮流能。
(六)保障民生用能,提高居民合理用能水平。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切实把居民生活用电摆在首要位置,充分保障居民生活用能的合理增长,全力保障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电需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为特征的“智能电网”建设,提高电网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节能宣传,提高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节约用能意识,积极推广日常生活、工作中的节能技术和技巧,提高用能效率。
四、建立和完善实行“双控”的体制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双控”目标责任制度。以“十二五”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任务为基础,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等因素,将国家下达我省的能源消费总量指标层层分解到市、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制定本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将能源消费总量科学合理地分解到基层和用能单位,把目标和责任落到实处,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责任体系,确保完成本地区总体目标任务。
(二)建立“双控”目标与用电总量联动调控制度。根据年度能耗强度和用能总量指标,制定下达各市相应的用电总量调控目标,并将其执行结果作为核准各地“双控”指标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有序用电方案,根据用能单位的用能绩效,公开、公正、科学配置电力资源,引导企业转变用能方式和发展方式,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建立新增项目用能指标核定制度。各级政府应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要求,分级建立完善与用能总量和能耗强度考核要求相一致的新上项目用能标准与准入体系,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开公正的节能评估与用能审查,实行新上项目的能耗准入对标审查制度,以确保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不断降低;实行新上项目的用能指标核定制度,以确保地区用能总量不被突破。对未经能评审查或能评审查没有通过的项目,或未经用能指标核定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供电部门一律不予用电报装;对未经能评审查或能评审查没有通过的项目,或未经用能指标核定的项目,擅自准予开工建设和用电接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项目竣工后的节能验收和能源利用后评价,实施全过程管理。
(四)建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台账和动态平衡制度。各地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指标,建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台账。既要着力加强购入用能指标、淘汰落后产能、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新增用能指标的工作,又要着力控制新增项目用能、新增生活用能以及用能总量指标售出等对能源消费总量的影响,实时掌控地区可用能源消费总量。新增用能源消费总量指标要优先安排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促进转型升级的项目,把“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落到实处,确保实现区域能源消费总量的动态平衡。
(五)完善节约用能的市场调节机制。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能源“双控”任务,省级和各地政府要抓紧修订完善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能耗标准,作为落后产能淘汰的依据。鼓励各市、县(市、压)制定相对宽于上级淘汰落后产能行业范围与相对严于上级标准的本级淘汰落后产能能耗标准。继续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和节能减排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产业能耗标准,在报经省执行差别电价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扩大差别电价实施的行业范围。坚持和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企业用电阶梯式电价。严格执行《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对超过省和市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施惩罚性电价;各市、县(市、区)可在省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批严于国家和省级标准的区域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明确能效先进值、准入值和限制值等标准内容,让企业和用能单位对标,提高能耗标准门槛,推动“倒逼式”改造。加快培育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市场,推行包括合同能源管理在内的节能服务模式,加强节能产品认证,鼓励引入清洁发展机制。
(六)探索建立用能指标的转让、合作与交易机制。建立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用能总量指标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用能总量动态平衡机制,实行企业间与地区间的“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合作交易。各地可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淘汰落后的空间,探索搭建区域内企业或项目用能量交易平台,建立并试行用能指标交易制度,开展新增用能量以及现有用能存量有偿转让和交易试点,加强能源公证计量行(站)建设,开展大宗能源公正计量,确保用能交易公平。加强地区间用能合作和交流,对新上项目用能,县(市、区)范围内无法内部平衡的部分,可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契约方式跨县(市、区)进行用能量指标的调剂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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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有利于实行“双控”的工作体系
(一)健全能源消费计量、统计体系。各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7167 - 2006)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和能耗统计台账,准确计量,真实统计,及时报送。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开展能源计量所必需的能源数据监测技术平台建设,夯实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基础。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按照“分类指导、系统管理”原则,在加强工业领域能源实时统计的基础上,重点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能源统计管理体系。强化可再生能源统计,建立健全科学的能源消费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能源统计机构,充实专业统计人员,确保全省能源消费统计资料收集、评价顺利开展。
(二)健全用能指标动态调节平衡体系。各地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动态的行业经济增长与行业用能增长相挂钩的评价指标体系与行业主动调控模型,加强月度、季度、年度的监测分析和调控。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月度、季度、年度用电量的监测,及时进行平衡,在一个周期内确保不突破核定用电指标的前提下,可允许各地进行周期内不同时段用电指标的调剂。
(三)健全用能预警、调控体系。加快推进全省及各地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立重点用能企业实时、动态的用能监测和评价体系。省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市月度和季度的用电量与用能量、工业增加值与地区生产总值的内在关系,测算和评价各市用能总量和能耗强度变化情况,实行“红、黄、绿”用能预警制度。亮红灯的地区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对亮红灯的地区,暂停该地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审批,不断推动用能和节能调控的制度化、有序化和科学化。
(四)健全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制定《浙江省能源监察管理办法》、《浙江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等规章及配套政策措施。省质监局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各地政府加快制定和修订一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面,逐步建立涵盖我省主要高能耗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五)健全节约用能扶持政策体系。统筹使用节能专项资金与超限额标准用能加价收入,支持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新机制推广等。落实好国家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拓宽企业节能融资渠道,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扶持可再生能源开发与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快组织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技术规范,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提供保障。
六、切实加强“双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把“双控”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抓紧研究,及时部署,积极推进,狠抓落实。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双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下设的节能降耗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双控”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双控”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提供必要的财力、人力、物力支持及政策和组织保证,为“双控”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 上下衔接,稳妥推进。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要会同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对接,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能源消费总量指标和相应的统计评价考核办法,及时下达各市“十二五”能源消费总量指标。省里要制定出台《能源消费总量考核评价办法》、《可再生能源统计核算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用能指标核定办法》以及《能源消费量交易与合作管理办法》等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双控“工作深入实施。
(三)强化实施,力求主动。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双控”工作的总体要求,主动制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提出本区域能源重点保障、优先保障的用户和项目,明确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领域;主动创新工作思路,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主动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中介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主动加强对“双控”工作的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现象,营造“双控”工作推动的良好氛围,让“双控”工作成为企业和各级政府的自觉行为。
(四)政策配套,形成合力。加强能源、环保、安全生产、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衔接配套,发挥政策合力,推动“双控”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能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价格等法律法规及政策,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扩张。利用“倒逼”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双控”目标实现;落实好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及金融手段的扶持作用,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推广一批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着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形成税收、财政、金融支持节能工作的长效机制,有效降低用能总量和单位能耗水平。
(五)加强考核,完善监督。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下降目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一同纳入各地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各市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完成情况。省政府每半年对各市和有关部门的“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控制措施与用能控制管理体系建设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同时,将“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省对各市、县(市、区)的节能降耗考核指标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