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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人才办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人才发〔2015〕4号
2015-10-19 742次 已失效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直属各单位:

  《关于大力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0月19日

 

  为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推动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人才在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型城区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大力推进人才优先开发的实施细则》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海外高层次人才是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特别优秀的可破格至国内博士学历学位),在国(境)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担任过研发、管理岗位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镇海创业的人才。

  海外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际先进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

  (三)持有具备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重大项目。

  二、创业项目认定及分类

  海外高层次人才新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及创业项目,经过评审,区分为推荐项目和不予推荐项目,推荐项目划分为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档次。

  获得国家“千人计划”的创业项目、宁波市高端创业创新团队“3315计划”A类、B类的创业项目可视同为我区一类推荐项目;浙江省“千人计划”或相当层次的创业项目、宁波市高端创业创新团队“3315计划”C类的创业项目可视同为我区二类推荐项目;获得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创业项目的可视同为我区三类推荐项目;以上推荐的创业项目须经专业机构尽职调查通过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方可作为扶持对象。

  对获推荐并落户镇海的创业项目,海外高层次人才须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并且一般应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自有资金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注册资金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创业扶持政策

  (一)创业启动资金资助。经评审确定的推荐项目,按推荐等级和实际投入,分别给予一、二、三类推荐项目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无偿资助。

  (二)创业团队资助。对2名及以上的海外优秀创业团队,从第3名开始,每增加1名,创业启动资金增加20万元,增加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核心成员的条件须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三)提供办公和生产用房或租金补贴。在指定场所租用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按推荐类别,分别给予一、二、三类推荐项目3年内3000、1000、500平方米以内的生产和办公用房;自行租用办公和生产用房的,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

  (四)生活用房补贴及安家补助。对海外高层次人才,3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的生活用房,或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800元/月。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和人才公寓政策。

  (五)贷款贴息补助。3年内给予1000万元以内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补助额度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通过区属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全额担保费或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提供年日均责任余额的3%。

  (六)财力贡献奖励。3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80%、40%给予奖励。

  (七)项目奖励。对企业注册时有风投机构或企业投资跟进、发展前景较好的创业项目,按风投或企业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上述政策条款中“3年内”的政策享受期限起始时间为项目正式入驻之日。特别优秀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

  四、平台奖励政策

  积极鼓励社会资源创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集聚平台,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工作。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补助。鼓励企业和园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同意,对新批准设立国家级创业创新基地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批准设立省级创业创新基地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批准设立市级创业创新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海外引智引才联络站补助。每个联络站每年安排20万元以内工作经费。联络站引进的人才入选各级“千人计划”或“特支计划”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五、引才荐才奖励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

  (一)对于经人才服务机构、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推荐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后5年内入选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或其他相当层次的,给予推荐方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为:引进的创业类人才经我区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国家“特支计划”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浙江省“千人计划”或高层次人才专项计划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宁波市“3315计划”或高层次人才专项计划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的创新类人才入选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或其他相当层次的,按相应标准减半给予奖励。

  (二)对于宁波市外引进的已经入选的各类“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人才,符合条件的,参照镇政办发[2014]39号文件执行。

  以上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六、引进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过专家评审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一)申报。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业项目,按程序进行申报。

  (二)评审。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初步推荐名单。

  (三)尽职调查。邀请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调报告和推荐意见。

  (四)公布。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布。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9日起施行,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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