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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经信局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7-15 604次 已失效




各镇乡(街道)工贸办(科)、石浦经发局:
       

  为扎实推进我县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加快工业结构优化,促进经济转型提升与创新发展。根据县委发〔2014〕2号、县委[2014]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扶持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扶持资金使用的实效性,特制订《象山县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


 

象山县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进企业制造过程自动化、工业产品智能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和商务交流网络化”的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提高企业信息应用水平,加快工业经济转型提升,促进我县工业经济稳健发展。根据《关于加快转型提升做实做强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县委[2014]3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号)文件精神,设立工业信息化建设扶持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被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列入实施计划的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工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示范工程等项目以及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的补助;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重点信息化项目补助的按市有关文件精神,县财政给予配套补助,不再享受县级项目补助。
      

   第三条  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引导,本地软件企业承建项目优先扶持的使用原则,扶持资金使用以项目专家评审小组考评结果为依据,以实效优、良、及格分类补助。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制造示范工程项目。
       

  (一)申报条件
       

  1、象山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生产经营的,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的工业企业。
    

  2、信息化建设项目软性投资额(软性投资的范围见附则第十二条)在20万元以上。
   

  3、项目于当年的1-7月竣工。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二年。
    

  4、未列入上级或其他项目补助计划。
    

  (二)申报重点
   

   1、经营管理信息化: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办公自动化(OA)、人力资源管理(HRM)、安全生产管理系统(SPMS)、商业智能(BI)、业务流程管理系统(BPMS)等。
    

  2、研发设计信息化: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等。
    

  3、制造过程与装备信息化:制造执行系统(MES)、柔性制造系统(FMS)、集散控制系统(DCS)、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AS/RS)等。
    

  4、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SCM)、射频识别(RFID)等现代物流技术应用系统、门户层应用系统。
   

  (三)补助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信息化项目或示范工程项目的软性投资实际财务支出数。实际财务支出数低于项目计划70%的不予补助,达到90%以上的,可视为全额完成,超过计划数1.1倍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助  
    

  2、补助标准:对已列入县工业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目,根据专家组验收认定的实效类别优或良或及格,按软性投资财务数,对信息化项目分别给予30%、20%、10%的补助,最高限额为30万元,对列入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制造示范工程项目计划的, 按软性投资财务数给予30%的补助,最高限额为50万元。(信息化实效验收办法另行制订)。
    

  3、凡列入市级信息化计划的项目,按市扶持办法规定给予县级配套补助。

 

  第五条  工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 


  1、象山县行政区域内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且独立核算、独立运作的为工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质量、招商等平台服务的专门单位。  

 

  2、服务平台具备较完善的企业间(链)交换、推广和服务等工作机制和适当的服务管理制度,软性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有一支信息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队伍、平台服务运营正常可持续,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3.项目于当年的1-7月竣工。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二年。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的软性投资实际财务支出数。实际财务支出数低于项目计划70%的不予补助,达到90%以上的可视为全额完成,超过计划数1.1倍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助。


  2、补助标准:对列入县级工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的项目,根据专家验收认定的实效类别优或良或及格,按软性投资财务数分别给予50%、40%、30%的补助,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第六条  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级、宁波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第三章  申报立项验收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须提交下列资料

 

  1、信息化项目或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方案
    

  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一)
    

  3、申报项目计划投资情况表(附二)
    

  4、项目软件合同
    

  5、营业执照
    

  6、上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7、正版化承诺书
   

  第八条  立项程序
   

  由象山县经信局、财政局邀请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象山工业经济信息网站上公告7天。无异议的,列为当年建设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竣工须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必须运行三个月以上,否则不予验收)
    

  2、项目投资发票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3、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三)
    

  4、项目投资明细清单(附件四)
    

  第十条  验收程序。

 

  项目如期竣工且符合要求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要求,县经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听取实施情况汇报,抽查重要环节、重要实施内容,由专家小组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分类验收结论。根据验收结论核定扶持金额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省、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和通过国家、宁波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企业,凭有效文件领取补助。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财政补助款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信息化建设,并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软性投资是指:软件产品和生产性信息服务的购置,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培训实施的管理,信息化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咨询、编撰、论证、网络主机集成系统等非硬件投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执行。《象山县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象经信〔2014〕77号、象财企〔2014〕265号)同时废止。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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