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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广告产业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广产〔2016〕2号
2016-07-23 671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关于《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的广告产业试点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鄞州区《关于支持宁波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3〕24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广告产业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宁波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鄞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宁波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适用对象为2013年起新注册并落户在宁波广告产业园(含区外迁入的市级广告企业及相关公司),且财政收入级次在鄞州区,从事广告设计、创意、制作、发布、会展公关的传统广告企业及互联网广告、影视、新媒体、新技术、新材料(设备)企业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同一环节已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五)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开办补助、重点补助与奖励、发展奖励、品牌奖励、人才奖励及重点项目“一企一策”等方式对广告创意产业予以资助:

 

  (一) 开办奖励


  1.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自注册或迁入之日起可享受房租补贴。第一年给予1元/㎡/天的房租补贴,最多不超过300㎡。第一年计税销售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第二年、第三年给予1元/㎡/天的房租补贴;第一年计税销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第二年、第三年给予0.5元/㎡/天的房租补贴。上述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补贴;房租补贴按年度发放,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其租赁用房的租用期不得少于三年。申报房屋补贴时,需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及物业发票等相关资料。


  2.对园区内的广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研发中心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行一定额度的扶持。(1)对入驻园区的广告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无偿提供最大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办公用房,对其承办的广告节、广告交流活动、广告高峰论坛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实际投入的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2)对在园区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设备服务平台、人才培养服务平的,综合考虑对园区内广告企业的服务面和服务程度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额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对设立广告产业研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4)对成立广告诚信认证中心、广告指数评价中心、互联网广告研究中心、民营经济广告数据中心、长三角广告创业中心等广告产业配套、研究及培训机构的,给予实际投入的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重点补助与奖励


  3.园区内广告企业与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品牌企业(有关于省级及以上商标、名牌、高新技术等方面认定的企业)开展项目合作,促进企业品牌提升,给予宁波品牌企业最高15%的项目合同补助,给予广告企业最高5%的项目合同奖励;与宁波大市以外的品牌企业开展项目合作,给予广告企业最高10%的项目合同奖励。每家品牌企业及广告企业奖励与补助项目最多不超过2个,单个项目奖励及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通过技术应用与创新、资源整合或集约利用等方式,具备带动产业高端化、精细化、行业纵深化等效应的重点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中自筹资金的30%且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每家公司及关联企业补助项目最多不超过2个。重点项目的最高支持额度经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可以适当上浮。


  5.对由宁波广告产业园区重点引进并与宁波广告产业园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投资落户协议》的企业进行不同额度的助:注册资本300-1000万元(含),一次性补助10万元;注册资本1000-3000万元(含),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3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必须出具验资报告。

 

  (三)发展奖励


  6.对园区内的广告企业,根据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1)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2000万元(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2)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3)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亿元(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4)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2亿元(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70万元的奖励;(5)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5亿元(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7.对园区内的广告企业,根据“走出去”工作开展情况,实行一定额度的奖励。(1)对参加由园区统一组织、市级以上国内外行业或产品会展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2)鼓励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参照区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四)品牌奖励


  8.对在园区申报获得长城奖等国家级奖项的原创广告作品,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企业或个人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得红点奖产品奖给予10万元奖励,概念奖5万元奖励;(2)对获得戛纳、纽约、伦敦三大国际广告节奖项的原创广告作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获得其他国际广告节奖项的原创广告作品,按照获得国家级政府奖项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4)对获得国家、省扶持的重点企业或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

配套。


  9.对园区内的广告企业,根据企业品牌创建情况,实行一定额度的奖励。(1)对首次通过行政途径获得驰名商标的,对企业法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2)对首次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对企业法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3)对首次获得市知名商(市名牌商品)的,对企业法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10.对园区广告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1)对区内创投担保机构为园区内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广告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产生的担保费和管理费,经认定后,给予广告企业50%的一次性补助;(2)对区内银行支持园区内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广告企业因扩大业务需要增加设备投资产生的贷款利息,经认定后,按同期利率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所列担保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利率为基准。


  (五)人才奖励


  11.对于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艾菲奖、中国媒体企划奖的广告人才和“千人计划”人才创办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参照区专业人才的相关政策上报批准后予以资金扶持;个人所得税给予留区部分连续三年100%的扶持奖励。

 

  12.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来园区投资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参照《关于实施“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的意见(试行)》(鄞党办〔2012〕54号)执行。对园区内引进的在广告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在顶级广告公司有从业经历或作品在有影响的广告节上获过奖的专业人才,可在住房租住、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帮助。

 

第六条 已签订“一企一策”协议的广告创意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第五条所列补助条款。

  

第四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文件及财务报表;


  (四)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自筹资金证明及已完成投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管委会企业服务科提交有关材料,最终由管委会统一受理;


  (二)专家评审。由管委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项目进行评审;


  (三)现场考察。管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四)综合审议。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鄞州区财政局、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管委会对审核情况进行综合审议,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等,提出资金扶持名单;宁波广告产业园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五)资金下达。经综合审议通过并在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通后,由

 
  第九条 宁波市财政局、鄞州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项目的实施,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委会负责项目验收和日常监管。


  第十条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鄞州区财政局、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委会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款项,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动等情形除外),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委员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度起施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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