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关于印发《象山县“十二五”期间 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象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方案》(象政办〔2013〕24号)、《象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政办〔2013〕164号)及《象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茅洋乡铸造行业专项整治促进实施方案〉的通知》(象政办〔2013〕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前阶段工作,我们制定了《象山县“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专项资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环境保护局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
2016年7月11日
象山县“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宁波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方案的通知》(甬政办〔2012〕81号)及《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环发〔2013〕2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象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方案(象政办〔2013〕24号)、《象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政办〔2013〕164号)及《象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茅洋乡铸造行业专项整治促进实施方案〉的通知》(象政办〔2013〕165号)。
为了更好做好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结合前阶段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基本原则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环发〔2013〕29号),确保《关于下达2013年度宁波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甬环发〔2013〕78号)及《关于下达2014年度宁波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甬环发〔2014〕42号)下拨环保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
二、整治范围内关停企业
关停企业按象政办〔2013〕164号、象政办〔2013〕165号执行。
三、原地整治提升及搬迁入园企业
原地整治提升企业在2016年7月底前完成环保验收(以验收发文为准,下同)。搬迁入园企业因土地原因,可延期到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环保验收。逾期一律不予补助。
1、完成原地整治提升、搬迁入园企业按投入的治理设备资金给予技改双倍贴息补助,本办法明确双倍贴息标准为16%。已享受政策补助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高于16%不再享受,低于16%的,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治理设备主要指现在正常使用的废气治理设施、废水治理设施等;生产设施含治理设施的,具体由环保部门组织人员认定。
2、为鼓励先进,对2014年底前完成整治,2015年5月31日前通过验收的,给予每家2-5万元鼓励补助。
3、清洁生产审核是本轮整治的一项强制要求,原地整治提升、搬迁入园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给予每家企业4万元清洁生产审核专项补助,已享受补助不再重复补助。
4、加快推进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给予重点区域一定的基础设施专项补助。
四、补助程序
1、企业应提供治理设备发票和治理设备照片等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进行负责。
2、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对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环保局。
3、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发文,补助资金统一发放到各镇(乡)、街道办事处,由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将补助资金发放各企业。
五、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