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6〕42 号)等文件精神,加大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特设立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专项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择优引导、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2.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3.注塑机伺服电机节能改造项目;
4.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5.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节能考核奖励;
6.其他推进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公共机构及其他单位。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对实际设备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利用废旧资源作为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其利用率在30%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含循环经济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
2、加大清洁生产实施推广力度。被列入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后,每家给予5万元的补助。
3、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管理。监督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督促其不断提高用能水平和节能管理能力。通过能源审计的,每家企业给予2.5万元补助。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每家补助3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工业企业的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
4、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印染、造纸、不锈钢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主动关闭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环节且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按实施后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100元的补助,最高50万元。
5、对实施注塑机伺服电机节能改造的“使用企业”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服务企业”进行补助。以改造前的原注塑机电机功率为基准,对自行投资改造的“使用企业”给予150元/千瓦补助;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改造的“服务企业”和“使用企业”分别给予150元/千瓦和30元/千瓦的补助。
第七条 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构成固定资产的关键机器设备、专用仪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投资时间跨度为上一年10月至当年项目竣工验收止。
第八条 对项目实际投资额中设备的有关规定
1、项目竣工后设备必须安装并投入使用,购入设备的额度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承兑当年到期)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项目周期付款),必要时提供银行付款对帐单。
2、对以设备购买合同为依据并取得发票,其支付金额已达合同80%以上的,按合同上的设备金额全额计算,不足80%的,则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投资额(无合同的直接按购置设备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并按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3、自制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待设备完工后,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
4、企业之间互相转移设备(二手设备)不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项目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前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区经信局。
第十条 主要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等)。
2.宁波市鄞州区节能改造等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一)
3.宁波市鄞州区节能改造等项目投资明细表(附表二)
4.宁波市鄞州区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三)
5.宁波市鄞州区注塑机节能改造项目申请表(附件四)
6.清洁生产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市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验收意见。
7.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类项目和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会同区财政局实地核查有关资料和财务凭证,确定补助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区级新闻媒体或政府网上进行公示。经确认无误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各镇乡(街道)财审办,再由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