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宁波杭州湾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增创经济发展新优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重点
围绕电商产业,以众创园、出口加工区等平台为依托,积极培育电子商务产业园,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电商产业体系,促进传统企业转型发展,争取通过3-5年的努力,使新区电子商务交易额、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普及率位居宁波市前列,打造成为宁波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示范区。
二、设立电子商务产业专项资金
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加大对电子商务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自2016年起至2018年,新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产业专项扶持。扶持资金重点用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开发和建设、新引进电商企业的扶持、原有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电商人才引进、电商培训和重大电商项目的引进等方面。该项资金的使用,须经新区投资合作局、经济发展局、财政税务局等部门认定,报管委会审批发放。
三、扶持政策
(一)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开发建设
1.打造电子商务产业园。积极利用众创园、出口加工区平台以及企业闲置厂房、楼宇等改造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认定为“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含“跨境电商产业园”,具体认定政策另行制定),面积在5千至1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至2万平方米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入住率超过申报面积的7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且该补助费用不超过其整体改造费用的20%。
2.鼓励电商企业入驻园区。“电子商务产业园”每引进1家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电子商务类企业,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运营主体搭建电商产品展示平台的,展示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米150元的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装修费用的30%。
3.实施入园企业租金补贴。对入驻在“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企业办公用房、展示用房,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当年销售额在100万(含)-500万元的,按合同实际使用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成交额在500万(含)以上的,按合同实际使用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月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仓储物流企业,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享受仓库租金补助,其中第一年按合同实际使用面积给予10元/平米/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合同实际使用面积给予5元/平米/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加大电子商务企业培育
4.加快电商龙头企业的集聚发展。对新引进或新培育的国内行业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超10亿元(含)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对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互联网金融等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的,在项目用地指标、产业扶持政策、人才政策上给予“一企一策”支持。
5.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实施规模突破,对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实现线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传统企业融合电商发展。新区内注册的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或相关联的电商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营或委托服务商代运营形式开设官方旗舰店、专卖店、网上商城等网络零售终端,每个平台销售新区生产的产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每进驻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为区内外贸企业服务,促进外贸企业转型发展。开展跨境业务企业除享受一般电商企业政策外,另给予享受以下政策:对于纳入宁波海关贸易统计的,每出口1美元给予奖励0.03元人民币(新区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再增加0.01元人民币),每进口1美元给予奖励0.01元人民币,以上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电商企业投保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的,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扶持,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跨境电商及物流企业向跨境购平台支付的信息服务费,第一年给予每单0.8元的补助,第二年给予每单0.5元的补助,第三年给予每单0.25元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每年不超过500万。
(三)支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发展
8.加快培育第三方交易平台。引进培育一批依托实体市场、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于年成交额在5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与上年度相比年成交额每增长5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地方贡献)。对于特别大的项目给予“一企一策”专项扶持。
9.支持电商平台创新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美工、摄像、培训等服务平台发展,对电商服务企业软件投入不少于50万元的,经认定,给予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积极营造电商发展环境
10.全力提升人才发展环境。大力引进有望突破电子商务核心技术或实现模式创新、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的电商人才和团队,对列入宁波市“3315电商计划”的给予一定比例支持,对特别优秀的实行“一事一议”。加大电商专业人才培育力度,新区企业人才或户籍人员参加政府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含获批准的规模企业)组织的电商技能培训、电商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和电商创业培训,取得证书的可以享受每人200-2000元培训费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引进、培养的电商人才、团队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以享受新区其它有关人才政策。
11.营造争先创优发展氛围。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示范产业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且运营两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开展电商企业争先创优评比,对销售前六名企业分别予以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至第三名各奖励10万元,第四至第六名各奖励5万元。
12.开辟电商审批“绿色通道”。开辟电商企业审批绿色通道,对重大电商项目,需要项目用地的,优先予以安排,项目服务上采用“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制度,尽可能简化其注册、立项、能评、环评、跨境报关、检验检疫、报税、融资等方面的审批流程,同时逐步构建和完善监管、服务、维权为一体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开放式网络监管模式。
四、附则
(一)享受奖励补助的电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注册、正常纳税的独立法人。
2.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展电商业务且备案为相应类型的电商企业。
3.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依法纳入宁波市电商统计系统和统计局统计系统开展统计,否则取消奖励资格。
(二)销售额的核定以宁波市电商统计系统采集的数据为依据,并经第三方企业(单位)审计为准。
(三)企业当年度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就高申报一项。对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偷税、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的相关企业,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四)本意见由新区经济发展局、投资合作局、财政税务局负责解释。当实际奖励总额超过2000万元时,企业的奖励金额按2000万予以封顶并同比例下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8年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