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县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推进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甬政发〔2014〕119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我办制订出台《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行政主管部门将2016年2月1日以来作出的涉及《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扣分明细表》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时报我办。
特此通知
象山县公共资源交管办
2016年7月27日
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为有效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行为,根据《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甬政发〔2014〕1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二、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在我县投标:
1、近五年中在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行为档案查询系统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2、被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有关部门限制投标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招标人应将上述规定作为招标文件约定的资格审查必要条款,并实行“一标一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对上述约定条款进行核查,不列入的,招标文件备案不予通过。
三、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投标单位,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招标时明确给予扣分处理(扣分标准详见附件):
1、投标时伪造资料、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串标嫌疑或视作串标嫌疑等不良行为,被象山县公共资源交管办通报的或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2、串标围标被象山县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违法分包、转包被象山县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4、因生产安全责任被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
5、因质量事故被象山县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6、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时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被有关单位查实并处罚的;或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
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设计单位被事故认定专家组认定为主要责任的;
8、因农民工工资被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差异化管理的;
9、其他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象山县相关部门查实和处罚的。
招标人可以将上述规定作为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之一,具体扣分条款和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意见作出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推送或报送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在收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3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记录,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告知书。
五、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扣分记录的基本内容为:当事人名称(姓名)、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列入“黑名单”扣分管理的期限为六个月,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正式书面告知之日起为准。
六、政府采购按照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细则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