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节能办〔2013〕21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5〕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循环经济、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区企业实施节能技改、鼓励实施循环经济项目以及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等。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综合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省、市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主要用于促进全社会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着力构建具有北仑特色的资源节约型社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循环经济、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和奖励的方式,对循环经济、节能等项目给予补助,对企业取得的相关荣誉给予奖励。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节能降耗重点改造项目补助;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
(三)循环经济、节能降耗、低碳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及其产业化项目奖励;
(四)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奖励;
(五)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补助;
(六)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化认证、碳排放认证等补助;
(七)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奖励;
(八)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第三章 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节能降耗重点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以项目的年节
能量为依据,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一)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完成并经节能量审核后,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和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4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其中转拨市级财政补助200元/吨标准煤。对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单个企业(单位),市、区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总额的50%。
(二)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完成并经节能量审核后,节能量或设备技术投资额达不到市级节能补助条件,但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和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3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对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单个企业(单位),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总额的50%。
第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区内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4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节能服务公司补助250元/吨标准煤(含市财政20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含市财政100元/吨标准煤);对注册在宁波市范围内的区外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5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节能服务公司补助200元/吨标准煤(市财政补助),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含市财政100元/吨标准煤)。
对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市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区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实施企业(单位)市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实施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市级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区级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实施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市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区级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注塑机等设备伺服节能改造专项补助
注塑机、压铸机等专用设备进行伺服节能改造的,以改造前的原设备更换的电机功率为基准,以20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补助。对与宁波市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实施的改造项目,其中节能服务公司补助 150元/千瓦(市财政补助),使用企业补助 50元/千瓦(含市财政补助)。
第九条 淘汰落后电动机专项补助
对使用《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2012)二级以上(含二级)高效三相异步电动机替代更换购买日期在2004年至2013年9月1日间(以购买发票时间为准)的设备配套电动机的,按新更换电动机的功率以2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循环经济、节能降耗、低碳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循环经济、节能降耗、低碳发展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较为突出,经市级部门评审,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按比例给予20%的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建设项目;
列入区级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重点开发与应用的示范项目,按当年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大力推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条件的,在国家、省、市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对提供厂房屋顶的企业按光伏项目建设占用的屋顶实际利用面积,以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屋顶利用面积以6.52平方米/kWp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一)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列入年度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在通过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给予每家6万元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5万元)。
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按项目性质,参照本办法相应标准和要求予以补助。
(二)对列入年度区级重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在项目投产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后,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三)对列入国家、省、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企业、工业园区,经验收合格的,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年度获市级及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五)积极鼓励钢铁、石化、造纸、电厂等大型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及街道、镇乡、工业园区编制内部循环经济规划,对完成规划编制并通过会审的,每家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其他节能管理补助
(一)参与国家、省、市、区能耗限额标准制定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于列入省级能源计量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三)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09认证工作,并首次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重点耗能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对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工作,并纳入全区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系统的重点耗能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对绿色照明等节能产品推广工作给予补助。
(六)推动区内企业积极开展碳盘查(ISO14064)、碳足迹(PAS2050)等标准的核(认)证工作。对首次通过上述标准核(认)证者,一次性给予相关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培育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在北仑区(开发区)注册设立的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技术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生态农业
(一)大力鼓励发展生态高效农业。对通过国家绿色食品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并取得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的农产品,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通过国家农业部认定,并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农产品,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通过宁波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证书的基地(包括农业基地、林业基地、畜禽基地、水产基地),一次性补助4万元。
(二)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鼓励应用生物用药(有机肥)等农业生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对于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经验收合格、成效显著的,给予投资额20%以内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要求与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销商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企业重视节能工作,能源计量、能耗统计和节能管理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企业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四)企业节能工作措施有力,投入力度大,实施的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五)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开展节能达标争先承诺活动。
第十六条 区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由各街道、乡镇、区级重点涉能部门、企业(单位)组织开展项目计划申报,经区节能办上报至市节能办,以市节能办下达年度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区节能办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相关单位应根据区节能主管部门要求,做好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汇报工作。项目实施完成、稳定运行并产生实际节能效果后,企业(单位)可向区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由区节能办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投资金额、节能量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报告与企业申请材料报区节能办、区财政局审核。对达到市级财政奖励标准的,由区节能办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申报。
相关单位应提交以下主要资料: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一、二);
(二)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三)节能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企业(单位)节能达标争先承诺书;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合同能源机构向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达到市级财政资金奖励标准以上的项目,参照《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要求执行,其余项目由区节能办、区财政局审核。
相关机构应提交以下主要资料:
(一)项目竣工总结资料;
(二)合同能源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
(三)合同能源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
(四)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补助资金具体由区节能办会同区财政局及各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择优确定。初选确定后的拟补助项目和受益单位,经网上公示无不良反映后,再行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不予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奖励或补助政策。建筑节能项目投资时间跨度最长不超过三年,其他节能项目投资时间跨度不超过两年。
上一年度结转的项目,未享受奖励(补助)政策的,可在本年度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节能量计算的有关办法,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其他节能管理补助和生态农业等政策的企业,经区经信局、发改局和财政局联合认定,扶持政策的额度可以适当突破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节能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