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慈溪市中介引才引智奖励实施办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慈溪市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慈溪市中介引才引智奖励实施办法
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高端人才项目,切实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保障,根据《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慈党〔2014〕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与我市合作建立“慈溪市人才工作站”的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海外社团组织和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称“建站单位”),以及引才大使和松散型合作单位(组织)。
二、奖励办法
(一)工作资助经费。根据合作协议,经考核达到规定要求的,每年给予建站单位工作资助经费人民币10万元,主要用于对外宣传慈溪创业创新政策环境、国内外人才项目征集、日常工作等。
建站单位须全年新提供通过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及以上人才计划初选的项目10个以上,其中入选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及以上人才计划项目2个以上,并确保1个以上人才项目落户慈溪。推荐申报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及以上人才计划的项目,通过初选数量超过10个的,每增加1个,奖励人民币2000元,数量不足10个的,每减少1个,扣除人民币4000元;入选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及以上人才计划项目数量不足2个的,每减少1个,扣除人民币5000元;无人才项目落户慈溪的,扣除人民币10000元。
(二)人才项目推荐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携项目参加我市在国内外举办的对接活动或不定期来慈考察,对经审核允许参加对接活动或来慈考察人才,给予推荐单位每人人民币2000元的人才项目推荐费(推荐申报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及以上人才计划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三)人才项目落户奖励费。建站单位推荐入选或引进的国家、省“千人计划”(国千、省千关系转入我市)或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项目,在我市落户并正常运行半年后,每个项目分别奖励人民币5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推荐项目入选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A类、B类的,在我市落户并正常运行半年后,每个项目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2万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四)办公场所免租和开办经费补助。建站单位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三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所;正常运行三个月后,给予人民币1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运行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再给予人民币1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五)引才大使工作经费。经一定程序被聘为我市引才大使的,根据每年引才实绩,最高给予人民币3万元的工作经费。
上述政策与招商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办理程序
(一)工作资助经费。建站单位须与市人力社保局签订人才中介服务合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一年一签,并于协议到期年度12月底前填报《建站单位年度考核表》(附件1),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二)人才项目推荐费。我市在国内外举办人才项目对接活动前,须与人才项目推荐单位(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每次活动结束后,根据服务协议规定,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高层次人才携项目不定期来慈考察的,由市人力社保局登记备案,每年12月底前凭《慈溪市人才项目推荐备案表》(附件2)统一结算。
(三)人才项目落户奖励费。建站单位推荐引进的人才项目,在我市落户并正常运行半年后,按每个项目分别填写《慈溪市中介引才引智奖励申请表》(附件3),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四)办公场所免租和开办经费补助。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建站单位,需要提供免费租用的办公场所和开办经费补助的,须分别填写《建站单位办公场所申请表》(附件4)和《建站单位开办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5),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以上四项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受理,经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复核后兑现。
中共慈溪市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