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六大战略”和建设“六个示范区”要求,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科技与金融的紧密结合,促进我区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镇海区科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镇海区科技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分散、降低创新创业风险,进一步推动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及《镇海区科技金融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积极整合政府、保险、金融及中介机构等多方资源,结合科技型企业在设备购置、融资、产品研发、人才管理等方面的现实需求,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及融资服务,打造科技金融综合支持体系。
第三条 对象和范围
1.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企业与《镇海区科技金融贷款管理办法》一致:
在镇海区注册纳税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型企业、建有区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科技孵化企业、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的企业,镇海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拥有区级以上创新团队的企业,获得国家863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的企业,获得市、区级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企业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及文化创意企业。特别优秀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企一议。
2.本办法所指重点科技型企业、关键研发人员及关键研发设备:
重点科技型企业:在镇海区注册纳税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列入区级以上政策扶持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的企业。
关键研发人员:在重点科技型企业中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具体包括近两年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近两年内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近两年内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三位)、列入区级以上政策扶持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核心团队成员(具体由区委人才办审核、解释)。
关键研发设备:指重点科技型企业安装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关键研发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1.对纳入风险池资金管理的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年日均保证保险额的2%给予补助。贷款金额、风险防范和处理、贷后管理等按照《镇海区科技金融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2.对不纳入风险池资金管理且无银行认可抵押物的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年日均保证保险额2%给予补助,保险公司向企业收取的保费每年不得超过保证保险额(贷款额)的2%。单家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额不高于400万元,其中,科技孵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文化创意企业不高于200万元。
3.对投保关键研发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的重点科技型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年度实际保险费支出的60%给予补助,投保人数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总保额每人不超过40万元,保费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对投保关键研发设备财产保险的重点科技型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年度实际保险费支出的40%给予补助,投保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每户企业每年的保费补贴不超过10万元。保费先由企业支付,补助资金等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后,由企业向区科技局申请,区科技局按政策兑现给企业。
第五条 补助申请要求及材料
1.纳入和不纳入风险池资金管理的科技贷款保证保险
保险公司和协同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应及时提交《纳入风险池资金认定表》或《“镇海科技贷”保证保险确认表》由区科技局予以确认。保险公司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资料:①资金补助申请表;②保险、贷款合同复印件;③企业缴纳保费凭证复印件;④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⑤其他。
2.关键研发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关键研发设备财产险
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后,由保险公司报送投保企业方案给区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企业填写投保单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送交给投保企业。
申请以上两种险种补助资金,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①资金补助申请表;②保险合同复印件;③企业缴纳保费凭证复印件; ④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⑤其他。
上述两种类型的补助资金申请由区科技局归口科室统一受理,每年受理一次。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以联合文件形式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条 监督与处罚
1.申请补助单位应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得科技补助资金。如发现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获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补助的所有资金,并对该单位处以五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资格的处罚。
2.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3.保险公司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得强制“捆绑”销售关键研发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关键研发设备财产险。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2.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3.本办法中,科技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投保人(借款人)未能履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贷款本金义务的违约损失风险;投保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保单载明的赔偿比例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本办法中,年日均保证保险额等同于《镇海区科技金融贷款管理办法》中的“年日均担保额”。科技贷款保证保险具体条件、要求、责任等事项,按照《镇海区科技金融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同担保公司一致。
4.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