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6日
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创新型城市”,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发展环境,推进政府财政资金从行政补助模式转变为政府服务外包,实现政府财政资金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经济发展,设立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作为祖母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加强对创新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由市政府引导设立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聚集,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第三条 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严格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主要出资设立专项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再由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创业创新投资领域,同时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分类设立若干的投资基金为子基金;其次是直接投资和支出,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母基金、子基金和创业创新企业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投资对象
第五条 创新基金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由奉化市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出资设立。母基金目标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或以上,首期规模1亿元人民币,由创新基金出资不超过50%;创新基金只能以有限合伙人方式出资,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余资金由母基金的运行机构依法募集;资金可根据运行情况分步到位,首期资金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7年;基金规模可根据财力和资金情况经规定程序审批后逐步扩大。创新基金以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暂命名)形式存续,并作为创新基金的实体运行机构。
第六条 创新基金项下由母子基金模式构成,即设立专项母基金及其N支子基金。
第七条 创新基金资金来源为:奉化市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出资,基金运行产生的收益,自然人、企业或社会机构的捐助资金,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母基金资金来源:创新基金出资、母基金运行机构出资、公开募集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
第八条 创新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母基金,其次是直接投资和支出;母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子基金;子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创业创新企业。创新基金所投资的母基金和其它被投主体应在奉化市依法注册设立。
第九条 创业创新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时间原则上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二)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三)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注重技术创新,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奉化市的产业发展导向。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十条 创新基金及其母基金、子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立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创新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并对创新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创新基金运作。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任主任,市府办联系工业副主任、市经信局局长和市科技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局、人才办、投资促进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面向国内公开征集并择优选择母基金运行机构;
(二)负责创新基金托管银行的选定;
(三)确定创新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负责创新基金参股母基金合作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四)审查批准创新基金章程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五)对创新基金和母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六)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母基金运行机构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
(三)协调母基金运行机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对基金运行机构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四)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五)协助母基金运行机构对母基金的运行进行投后管理;
(六)管委会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创新基金设立独立的投资评审委员会,作为管委会的决策评审机构,其成员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创业投资行业专家学者共同组成。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管委会进行动态调整,人数须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创业投资行业专家学者不得少于半数。拟扶持企业的人员不得作为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投资项目的评审。投资评审委员会议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创新基金运行机构提交的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明确的意见;
(二)对投资退出方案提供评审和建议;
(三)对管委会和创新基金运行机构提出的其他问题提供评审和建议。
第十六条 设立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由母基金运行机构和母基金的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组成,并负责对母基金重大事项、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投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母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负责母基金参股子基金合作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履行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母基金运行机构主要职责:
(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的子基金;
(二)评审子基金参股合作项目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意见,并报投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管理母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履行股东或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监督检查母基金合作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投委会报告母基金的运行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创新基金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创新基金及母基金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和基金运行机构出具监管报告。
第四章 母基金
第二十条 母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规定进行备案;
(二)须为依法成立的公司制独立企业法人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三)注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设立对母基金负有管理责任的基金运行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应不低于母基金规模的2%认缴出资,且最低出资不低于500万元;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过往投资基金的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母基金对每一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5%,母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五章 子基金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是指母基金参股支持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的项目方案应进行评审,并由母基金运行机构报投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运作遵循的原则:
(一)重点投资于奉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投资于奉化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母基金对该子基金实际出资额中含创新基金资金额的2倍;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四)设立对子基金负有管理责任的基金运行机构,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应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认缴出资;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投资的创新创业企业应符合我市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及新兴产业的企业。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六条 母基金、子基金稳定运营以后,创新基金、母基金可在适当时机将股份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其他合伙人;公开转让股权;基金到期后清算退出;基金运行过程中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退出。
第二十七条 参股母基金其他股东或合伙人自创新基金投入后3年内(含3年)购买创新基金在参股母基金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创新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年化5%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3年至5年(含5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创新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年化10%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5年以上至清算之日的,则按同股同权的价格确定。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转让价格根据上述原则按参股母基金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第二十八条 母基金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创新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母基金的其他股东或合伙人不先于创新基金退出,但转让除外;
(三)市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和其它的退出情形。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金在母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基金运行机构及其他股东或合伙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创新基金和母基金运行机构接受管委会的监督与指导,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办公室和投委会分别报送创新基金、母基金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加强对创新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创新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对创新基金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对创新基金运行机构落实激励机制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投委会加强对母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母基金运作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对母基金运行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对母基金运行机构落实激励机制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上述条款中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未尽事宜另作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