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科技局 慈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慈溪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新兴产业集群区管委会经发科、市地税分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积极鼓励和引导科技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初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宁波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订了《慈溪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1日
慈溪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鼓励和引导科技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初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相关科技银行所签的《科技信贷风险池合作协议》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信贷代偿补偿,包括科技信贷风险池代偿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的补偿;所需代偿补偿资金在年度财政科技专项扶持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科技信贷风险池,主要用于科技银行等科技金融机构向创新型初创企业提供非抵押、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项下的科技信贷业务而建立的信用保障,并对其因科技信贷授信而产生的损失给予代偿;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偿,主要用于创新型初创企业单纯以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向宁波市内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而发生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要求,已完成备案并发文公布的;
(二)初次申请科技信贷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至信贷授信日);
(三)对于已纳入子风险池、属于转贷的科技信贷业务的企业,注册时间可放宽至7年(至信贷申请日)。
(四)科技信贷所获款项应主要用于技术攻关、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推广等科技活动。
第二章 科技信贷风险池
第五条 参与建立科技信贷风险池的科技金融机构,应有一定的科技信贷业绩,且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明确的考核机制、丰富的业务经验。
第六条 慈溪市子风险池相对独立运行,按宁波市、慈溪市及合作银行(经宁波市银监局批复同意的科技金融机构)的三方约定,确定出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
第七条 合作银行在约定期限内,安排不低于子风险池资金10倍金额的授信额度,用于面向当地创新型初创企业的科技信贷业务。
第八条 合作银行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科技信贷业务。
(一)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30%;
(二)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发放的贷款总额,应占全部贷款总额的1/3以上。
第九条 本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可向有关合作银行提出科技信贷申请,填报《宁波市科技信贷申请表》。
合作银行根据市科技局提供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名单,筛选可授信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并按照商业银行信贷规定,核定科技信贷的贷款利率和额度,从快实施放贷。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按月向协议各方报送科技信贷基本信息,以便共同了解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到期、企业未能按时还款时,应按照以下方式由协议各方从子风险池中按相应比例给予代偿。
(一)合作银行应在逾期5日内通知子风险池的协议各方,并向企业进行催讨;经催讨1个月后企业仍未还贷的,由合作银行向协议各方提交代偿申请书;对于宁波市风险池资金则由市科技局负责向上提出申请;经各方核实确认后,从子风险池资金中给予代偿。
(二)代偿完成后,子风险池协议各方应继续向企业追偿;对于收回部分的逾期贷款,应全额补偿注回子风险池。
第十二条 科技信贷风险池采用动态核算方式跟踪管理。当合作银行年度实际发放的贷款额度低于协议约定授信额度30%时,应于次年相应缩小子风险池规模。当子风险池代偿金额达到50%时,协议各方应及时中止该子风险池运行;待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后,由协议各方自行确定恢复运行。
第十三条 为有效发挥子风险池的使用效率,协议各方应根据各自工作实际以及企业融资需求,及时协商调整子风险池规模和出资比例。对于因正常代偿而产生的子风险池资金损失,应由协议各方每年给予足额补偿。
第三章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
第十四条 创新型初创企业为获取宁波市内金融机构贷款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而获得的实际贷款2%比例给予补助,但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
第十五条 单项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每家创新型初创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上述补助金额包括宁波市及慈溪市二级补助金额。
第十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补助,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由宁波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在线打印的备案信息表;
(二)知识产权中介评估合同、评估费支付凭证及收款发票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质押凭证、质押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到款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合作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发放的贷款,科技信贷子风险池不予代偿。
第十八条 对发生代偿的企业,未偿还贷款款项前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补助(奖励)项目。 对于报送资料严重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终止协议、取消补偿(助)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