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物业服务业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鄞州区物业服务业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5年10月21日
鄞州区物业服务业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关于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5〕14号)及《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物业服务业扶持(补助、奖励)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区财政安排。
主要用于:
1、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奖励;
2、物业服务企业品质提升奖励;
3、抗洪抢险应急物资的购置;
4、最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费补贴;
5、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开支的项目。
第三条 资金扶持奖励对象和标准
(一)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辖区范围内各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处,根据其本年度的物业服务综合评估成绩,原则上给予其每百户4000-8000元的奖励,其中物业服务综合评估成绩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每百户奖励8000元,90-95分(含90分)的每百户奖励7000元,85-90分(含85分)的每百户奖励6000元,80-85分(含80分)的每百户奖励5000元,75-80分(含75分)的每百户奖励4000元,75分以下不予奖励。
(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品质提升
1、获市级物业服务优秀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市级物业服务示范称号的奖励12万元;获省级物业服务示范称号的奖励15万元;获全国物业服务示范称号的奖励20万元。商务楼宇项目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同等级别下浮40%奖励经费。拆迁安置小区、老小区、小城镇建设小区和新村建设小区按商品房住宅小区同等级别上浮50%奖励经费。如获奖项目物业服务年度综合评估成绩在80分以下的项目,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评杯创优资格;当年度已取得评杯创优称号的,取消其年度奖励资金。
2、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由三级升级为二级的,连续两年物业服务年度综合评估成绩须在80分及以上,奖励金额为8万元;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由二级升级为一级的,连续两年物业服务年度综合评估成绩须在85分及以上,奖励金额为15万元。
第四条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拔付
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一年一次申报,在年度考核后,凡符合本政策的企业将申请所需的材料及相关凭证经街道(镇乡、南部商务区)初审后,报送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对申报的原始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由区住建局向区政府提出要求兑现财政奖励的请示,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住建局实名提出,区住建局在异议提出后的15天内,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建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的文件,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区住建局及各街道(镇乡、南部商务区),各街道(镇乡、南部商务区)收到文件后将资金转拨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1、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查、资料效益性审查、资金拨付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2、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专项资金,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附则
1、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2、因物业服务不善发生重大信访事件,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两年内不能享受政策。
3、对同一事项与商贸商务、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政策奖励条款有重叠的,不能重复奖励,可就高享受奖励政策。
4、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