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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8号
2016-01-11 653次 已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予以公布。


  经营者从事本目录审批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目录,在工商登记后实施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设置为前置审批。同时,要进一步优化登记审批流程,切实做好信息互联共享,加快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秩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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