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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发改委关于扶优扶强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实施细则
仑发改〔2016〕26号
2016-07-13 545次 已失效


各街道办事处,白峰镇政府,区各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扶持区域龙头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发挥重点企业对全区产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状持政策»( 仑政〔2015〕38 号)精神,特制订本政策实施细则。


一、扶持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重点扶持注册在北仑区(开发区),符合区域产业导向、发展质量好、产出效率高(年度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20万以上)、资源消耗低的“龙腾”工程龙头骨干企业 。


二、 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二条 实施重大产业发展贡献奖励 , 对符合上述第一条范围,消耗低的“龙腾”工程龙头骨干企业 ,且属于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端装备、 新一代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领域的工业企业(集团),年产值50亿元、税收5亿元以上的,按照以下内容给予累计不重复的扶持:


  1.对企业(集团)在重大项目建设、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重大投入,按照当年实际投入给予20%以内的状持;对节能、循环经济、生态环保改造等项目投入,按照当年实际投入给予25% 以内的扶持。


  2.对企业(集团)在两化融合、“互联网+”等领域的软件投入,按照当年实际投入给予30%以内的状持;


  3.对本区域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的, 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者工商变更登记后, 接重组所涉及资产增値额的5%给予300万元以内的补助。


  4.对企业(集团)在高端人才引进、智力引进、高端院校及研究机构合作等方面的, 可参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仑委〔2012〕3号)等文件及相关补充意见和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


  5.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集团)年度发生的研发投入, 给予10%以内的补助;鼓励企业产品创新,按照企业(集团)年度新产品产值,给予1%以内的奖励。


  6.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通过产能扩大、效率提升等手段提高产出的, 按照年度新增产值的5%给予奖励 。对获得年度宁波市“纳税50强”前10位的奖励3000万元、11-30位的奖励2000 万元。


  7.企业(集团)获得国家、省、市重大项目补助,区财政按照1: 1以内的比例给予配套。企业新获得市级以上的荣誉、奖励的,酌情予以奖励。


  第三条 扶持优势成长性企业发展。对符合上述第一条范围, 且实缴税收相比前三年平均水平增长 8%的优势成长性工业企业(集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重点扶持。评价指标包括综合效益、成长性和转型升级三个方面共9项指标。根据综合评价得分,接照15万元/分给予扶持。适用第二条政策的企业与本条不重复享受 。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向区发改局、财政局提交申请, 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应的辅助资料。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集团),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经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报表、 研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集团)当年度及前三年度相关税收的完税凭证、年度或末月纳税中报表;


  3.经国土局盖章确认的企业(集团)土地使用情况说明;


  4.经统计局益章确认的企业(集团)产值及增量情况、利润及增量情况、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值等情况说明(按需);


  5.年度内企业(集团)设备、土建投资明细清单,以及相应的合同、凭证、发票等资料。


  6.根据需要,企业(集团)在其它投入、人才引进、荣誉奖励等方面的相应证明资料。


  第六条 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区发改局、财政局率头,会同科技局、经信局计算出企业的综合得分(取至小数点后1位)和拟扶持金额。根据«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仑政〔2015〕60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拟扶持金额情况提交审议,并向社会公告公示后予以兑现。


四、附则


  第七条本细则中实缴税收、地方财政贡献指按会计年度统计企业(集团)数纳的主体税种税收及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企业(集团)的产值、利调、新产品产值、 研发投入是指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 。


  第八条企业当年享受的政策扶持力度, 第二条中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80%,第三条中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相比上三年地方财政贡献平均值增量的80%。


  第九条适用第二条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5〕38号»文件中的其它政策。适用第三条政策的企业与«北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 (仑发改〔2015〕56号»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除明确外,企业获得国家、省、市扶持,上级要求区级予以配套的, 本政策扶持视同配套。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中补助资金, 原则上要求投入到企业研发费用中, 同时企业给予相应配套。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 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不予享受本政策。“631”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区发改局、 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每年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导向进行适当修整,执行期内如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综合科

                                                         2016年7月13日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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