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精神,结合《关于加快引进和培养电子商务人才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4〕114号)、《宁波市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甬电商办〔2015〕1号)等文件的要求和部署,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贸易局代章) 2015年6月26日
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绩效,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监管,对工作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的类型、性质、特点等不同,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
(一)对于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等的扶持,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合同(协议)约定等安排专项资金,并采取据实结算等方式拨付专项资金。其中,对宁波电子商务城建设运营的补助,参照《宁波电子商务城统筹推进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2014〕2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给予适当支持。
(二)对于有利于发挥县(市)区信息优势和就近管理优势的工作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方式予以支持。
(三)对于引导扶持类的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按规定对象、条件、标准、程序分配资金,兑现政策。
(四)对于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宣传、培训、服务平台运维、规划编制、课题研究等支出,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细化预算,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因素法分配资金管理
第六条 各地分配额度根据上一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网络零售额和增长率、电子商务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及当年度省、市相关部门下达的电子商务专项工作任务等确定。具体分配办法:
某县(市)区专项资金分配额=年度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总规模×{20%×该县(市)区上一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该县(市)区上一年度网络零售总额×该县(市)区上一年度网络零售增长率/∑[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网络零售总额×对应县(市)区上一年度网络零售增长率]+20%×上一年度下达该县(市)区电子商务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数额/∑上一年度下达各县(市)区电子商务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数额+40%×该县(市)区当年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系数之和/∑各县(市)区当年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系数之和}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网络零售额和增长率以省商务厅发布的数据为准;电子商务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实际获得的市级补助金额为准;重点工作任务系数详见附表。
第七条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应用于电子商务应用补助,各类示范创建,社区配送柜建设,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建设,举办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展会、论坛,以及市相关部门下达的专项工作任务等开展。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以投入补助、贴息等方式使用安排。
采取投入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贴息方式的,按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
第九条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标准、资金拨付具体程序、资金申报所需材料清单、考核验收程序等内容,并公开实施细则。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优先落实全市电子商务重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任务实施进度。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实施细则规定,自主确定支持重点,在3个月内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企业),并将实施细则、分解预算安排情况等报市商务委、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专项资金分解预算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章 项目法分配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重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融资贴息补助。
(一)申报条件:该平台列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项目;申报年度为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及相关业务信保支出100万元以上。
(二)补助标准:按照申报年度平台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相关业务信保支出80%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取得的平台会员费、技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培训费等服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网络交易额达到3亿元以上或网络零售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本次应税服务收入要求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1000万元以上的,增幅达到15%。
(二)奖励标准:按照服务收入5%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项目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电子商务园区运营、网络营销、代理运营、咨询策划等企业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位居同类申报企业前列5名,其中,电商物流快递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位居同类申报企业前列5名。
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其中物流快递1亿元),要求本次服务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1000万元(其中物流快递1亿元)以上的,增幅达到15%。
(二)奖励标准:按照服务收入10%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电商物流快递企业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0.4%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到电子商务行业创业就业租房补贴。
(一)认定标准:
1.申报年度新引进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电子商务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来甬在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就业;
2.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
电子商务类相关专业包括电子商务专业、国际贸易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国际商务专业、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广告设计专业、新闻学专业、信息与计算机科学专业等。
(二)补助标准:根据电子商务行业创业就业租房补贴专项资金总额和全市符合要求的申报人数情况,给予每人每月500元以内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12个月。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程序。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通知应明确扶持对象、申报期限、申报资料等要求;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申报;经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中介机构审计、媒体公示等环节后,市商务委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文下达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末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商务委,总结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各项电子商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
第十九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作任务推进情况、规范使用情况、预算执行进度情况等。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暂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