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6]14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12号)要求,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几斤实际情况,从2016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0.6%征缴。
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