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海曙区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优化我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政策环境,引导、支持我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促进技术转移有序开展,根据《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10〕15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科技局制定了《海曙区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2015年8月3日
海曙区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知识产权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上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知识、技术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条件支持,负责区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报区级技术转移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技术转移机构的经营理念和发展要求,在本辖区从事技术转移业务1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人员结构设置合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四)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在区域内有良好的信誉,最近一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自身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六)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实现技术转移5项以上,年完成技术交易合同总金额2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区级技术转移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一)海曙区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该机构从事技术转移的三方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及服务收入证明;
(五)上年度组织交流活动、技术培训、讲座和服务企业情况证明材料。
(六)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八条 区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书面申报,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区科技局统一受理。
第九条 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条 新认定为区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
摘牌后又重新被认定为区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不再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区级技术转移机构补助经费的来源为区级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向技术交易各方提供政策、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培训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和技术转移机构自身建设方面的业务性开支。
第十二条 对区级技术转移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已认定的区级技术转移机构,每两年由区科技局进行一次绩效评估。
技术转移机构在认定及年度绩效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认定的取消区级技术转移机构申报资格2年,已通过认定的予以摘牌。
经认定的区级技术转移机构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曙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