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我区企业技术创新步伐,规范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科技局制定了《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2015年8月3日
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是指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独立或非独立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是我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平台,是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宁波海曙+企业简称+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的形式。
第五条 申报“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农业类不低于1.5%),或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超过100万;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二)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中心建设提供基本的研究、开发和实验条件,配备有基本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相应的研发场地。
(三)中心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制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直接从事研发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四)研究开发水平在区内同行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每年有专利申请,并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2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年均自主开发新产品在1项以上。
(五)已认定为区级以上工程中心的企业的关联企业,除产品及技术研发内容有本质区别,以及研发团队及研发设备、场地可明确区分外,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报“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符合中心认定条件的,由企业填写《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附件1)、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附件2),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并盖章,上报区科技局。
(二)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评估指标体系》(附件3)对申报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进行评估打分和实地考察论证,综合评估合格的认定为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三)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对于条件较好、成绩突出的中心,次年推荐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第八条 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间存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依托企业主体消失或者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开展日常科技活动的;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依托企业已不具备认定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基本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