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公安局
2015年7月31日
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服务引进人才,规范全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工作,加快人才落户办理,根据《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管理暂行办法》(慈政办发〔2015〕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落户对象和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已在我市企业工作,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符合以下六种类型之一的人才:
(一)持有《慈溪市高层次人才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体为: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宁波市“3315计划”或者市“上林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引进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正高职称的在职高层次人才;上年度市“十强”、“二十强”企业引进的任职两年以上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列入市重大新兴产业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浙江省和宁波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中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分别在55周岁、5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本科学历,年龄分别在55周岁、50周岁、45周岁以下的。
(五)被评为慈溪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非慈溪生源应届毕业生。
以上人员,除本人可以直接落户外,允许其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二、落户有关要求
(一)各类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持有《优惠证》的高层次人才除外)。缴纳社会保险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为同一单位,且申报时还处于在保状态。
(二)各类引进人才办理落户前原则上应先办理档案调入及人事代理手续(海外引进的或原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人事档案转移确有困难的除外)。
(三)原挂靠在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集体户的人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统一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处;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人才,按照户口迁移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今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不再承担集体户挂靠职能。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至五类引进人才所需材料如下:
(1)《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1);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持有《优惠证》的高层次人才除外);
(5)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在慈无房证明。
此外,各类引进人才还应提供如下相应材料:
第一类引进人才:《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类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类引进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职业资格有效性证明;
第四类引进人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类引进人才:劳动模范证书或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第六类引进人才所需材料如下:
(1)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所需的材料;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3、随迁家属所需材料如下: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医学证明》);
(4)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子女);
(二)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在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慈溪市引进人才落户证明》(附件2);情况特殊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审核通过的人员,至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3)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至五类引进人才所需材料如下:
(1)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
(2)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慈溪市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3)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职称等相应证书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持有《优惠证》的高层次人才除外);
(6)在慈无房证明;
(7)迁入家庭户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优惠证》。
2、第六类引进人才所需材料如下:
(1)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慈溪市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2)《户口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盖有市人力社保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3、随迁家属所需材料如下: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医学证明》);
(4)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子女);
通过申请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引进的应届毕业生,可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户证中心)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办理落户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12月20日。
四、落户有关规定
(一)符合落户条件的引进人才及家属,实行集体户口管理制度,户口统一迁至工作单位所属镇(街道)指定居委(社区)集体户(具体名单见附件4)。
(二)已落户的引进人才,因工作变动在本市内跨镇(街道)流动的,凭原工作单位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及新录用单位劳动合同,到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具《集体户户口变动联系单》(附件5),再随带《集体户户口变动联系单》及户口簿、调入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在慈无房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办理户口变动手续。
(三)原挂靠在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集体户的人才或已按本实施细则办理落户的引进人才,今后如有家属需要迁入本市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随迁家属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人才本人落户所需的相应材料,家属户口与本人一同迁入相应镇(街道)指定居委(社区)集体户。
(四)持有《优惠证》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所属镇(街道)指定居委(社区)集体户下面单独设立家庭户。
(五)引进人才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去市外工作的,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地址: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三楼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63938211
传真:63938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