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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经信局关于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经信〔2016〕76号
2016-01-01 675次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做好品牌培育工作,促进我区品牌发展,提高我区核心竞争力,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


   鄞州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管理健全的工业企业。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协会。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和扩大品牌影响力、增加品牌美誉度等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二)加强区域品牌建设,扩大区域品牌影响力。


  (三)全面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大力支持企业主持和参与各类标准制订。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通过行政途径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家、行业、省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奖励1万元;整体产品分部分制订标准的,按比例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审核同意,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汇总,报送至区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获得各级名牌(商标、证书)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已经公布实施的行业标准原件;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区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奖励资金下拨各镇乡(街道、园区)财审办,再由各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区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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