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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人社局关于受理2016年下半年海曙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的通告
2016-10-20 683次 已失效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和《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海曙区2016下半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5年1月6日以后到工商注册在海曙区的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企业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应在海曙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


  在同一家企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专科学历每人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6000元。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


  高校毕业生本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通过“甬派”手机客户端生活频道就业创业模块,预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预申报通过后再将申报材料报送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正式办理。


  现场受理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在海曙区到海曙区顺德路136弄58号晶崴大厦4楼14-19号窗口正式办理。


  手机预申报成功者,不到现场正式办理手续的不能享受补贴。


  五、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个人申报表》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企业申报表》(自行下载);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宁波银行卡;


  3.留学人员另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如果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和用工企业出具的用工证明。


  5.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


  6.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六、其他事项


  (一)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对弄虚作假申领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核实,要追回所有补助金额,取消享受其他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相关表格下载


海曙就业管理服务处

2016年10月13日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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