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各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包括慈溪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奖励补助标准
1、新认定的慈溪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
2、新认定的宁波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3、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
4、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奖励补助程序
1、慈溪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工程技术中心立项名单,安排下达奖励资金;
2、宁波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上级立项文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安排下达奖励资金。
四、有关要求
1、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与原关联企业的同级别中心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总体一致时,不再重复享受奖励。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属于同一级别,不重复享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