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发改委关于公布《宁波市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六区二岛”经发局:
为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的有关要求,加强进出口环节涉企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涉企收费的透明度,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省和市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凡未纳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目录清单的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委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应切实做好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布工作,进一步加大收费监管力度,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费环境。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9日
序号 | 收费项目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设立依据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执收单位 |
1 | 停泊费、拖轮费、引航(移泊)费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央定价目录》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交水发[2015]118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15〕206号 |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提供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服务收取的费用,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 |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 |
2 | 港口设施保安费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交水发[2015]118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15〕206号 | 港口经营人、管理人为维护港口设施安全,向货方、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 | 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 |
3 | 货物港务费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15〕206号 |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 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 |
4 | 口岸查验和电子口岸服务收费 |
| 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230号)、《浙江省定价目录》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13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131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宁波海关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4〕5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完善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197号) | 进出口企业 | 提供口岸查验和电子口岸服务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