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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6〕44号
2016-03-16 824次 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宁波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


宁波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5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层级,实现行政审批的扁平化,现就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提出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要求,按照“能放尽放、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原则,依法依规充分向县(市)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权,基本实现县级与市级行政审批同权,着力构建市县一体化、扁平化的行政审批体制,努力实现一件事情的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在一级政府层面办理。同时加强县(市)区行政审批承接能力建设,优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高效审批机制,加快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全力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

  

  二、放权范围和方式

  

  (一)放权范围。除需跨行政区域、全市统筹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审核转报、年检、备案和其他审批权)原则上均应依法下放县(市)区。国家、省赋予的省级行政审批权限,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市)区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其他适宜县(市)区实施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修订情况和国务院决定,及时调整审批层级,国家设定、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执行的审批事项,适宜县(市)区实施的,同步下放。

  

  (二)放权方式

  

  ——直接放权: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由县(市)区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但未明确必须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权,直接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

  

  ——委托下放:市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直接下放的,但县(市)区实施更便利、符合委托要求的事项,依法以委托方式下放,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以市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名义行使。属于省级行政部门委托市级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5号)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须采取授予行政公章或印有行政公章的空白文件等多种方法,为受委托方创造条件。

  

  ——受理审核权下放: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积极采取前移服务窗口的方式,在县(市)区级设立专门受理点(窗口);对无法前移服务窗口的事项,将受理审核权与批准权适当分离,把受理审核权下放给县(市)区级部门,充分运用网上审批系统流转,变行政程序为内部工作程序。

  

  ——其他方式:如县(市)区级初审、直接上报省级部门审批,扩大延伸机构权限等。

  

  三、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推进市县行政审批一体化改革,任务重,情况复杂。为此市级各部门要与县(市)区政府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合理创新放权方式,分阶段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一)梳理事项,提出放权目录(2016年3月20日前)


     1.梳理。市级各部门按照省政府提出的以下要求,梳理放权事项目录:一是法律法规明确可以由县(市)区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法律法规明确县(市)区实施初审权的审批事项,由县级初审、直接上报省级部门审批;三是属于国家、省授权或委托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适宜县(市)区实施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修订情况和国务院决定及时下放;四是属于行业联合审批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的事项,其他部门与之相关联的审批事项已经下放,则该事项也应同步、对等下放。

 

  此前已经下放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也须进行梳理,并对放权效果作出自我评价。

  

    2.填报。各部门提出市县同权事项目录,按照固定表格(详见附件1),分“本次放权事项目录、已放权事项目录、不列入放权事项目录”三类进行填表并在2016年3月20日前上报市审改办。

  

  (二)汇总事项,确定放权事项目录(2016年4月20日前)


    1.审核。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放权事项进行审核,确保不合法的事项不进目录,确保放权事项与权力清单一致,防止事项拆分后下放。


  2.发布。市审改办汇总编制放权事项目录,报请市政府审定并发布。

  

  (三)组织实施,上下对接落实方案(2016年3月~2016年6月)

  

  市级部门的主要任务:


  1.指导培训。市级部门要支持推动县(市)区加强行政审批承接能力建设,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一是要指导县(市)区部门编制单个事项行政审批标准;二是要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案例示范等方式,将审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与审批权限一并下放到县(市)区执行;三是加快市级信息网络与县级互联互通,组织审批业务骨干力量加强网上咨询和指导服务;四是放开和鼓励中介服务“重心下移”,切实解决县(市)区审批中介相对薄弱、审批效率难以提高等问题。


  2.强化监督。市级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考评机制,探索建立审批备案制、约束指标总量调控超量“叫停”制、网络智能监管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行政审批层级监督监察,防止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超期审批等行为,确保下放审批权依法依规。同时指导帮助县(市)区构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完善行政审批和批后执法监管职能相对分离又相互协作的批管分离体制,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的制约。

  

  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审批标准。重点围绕放权事项,及时制定单个事项行政审批标准,细化量化优化审批权力。


  2.纳入中心办理。督促各部门把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3.充实窗口力量。针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和施工许可、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照办理中缺少专业技术支撑的实际,调整充实窗口审批力量,必要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善合同约束机制,依法委托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受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4.优化审批流程。充分利用市县同权的有利条件,加快行业准入、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环节和流程的简化优化改造,完善多部门会商会审机制,提高审批效率。

  

    5.加快培育发展中介市场。各县(市)区要加快引进一批合格中介机构,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培育本地优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四)总结完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2016年7月~2016年底)

  

    各级部门对放权到位情况、权力下放后的履行情况、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情况等及时进行总结,查找问题,加以完善。同时要建立事项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调整的事项,市、县两级部门要及时对接沟通,快速调整到位。

  

    四、保障措施

  

    推进市县行政审批一体化改革是省、市重点改革举措,改革整体要求高,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政策把握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改革推进组织保障机制,切实将此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行政审批一体化改革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具体推进工作由市审改办承担。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或落实专门的工作机构及推进机制。市级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联络员,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的工作机构须在2016年3月20日前报市审改办。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编委办、市法制办等市审改办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强化政策、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针对改革推进中的新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放权事项的审核,并加强跟踪分析和面上指导,协调研究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汇报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适时会同各成员单位对改革进程进行评估;市编委办负责对照权力清单审核各部门上报的放权事项目录,确保放权事项与权力清单一致;市法制办负责对放权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方案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及时将放权成果向社会公开,做好过渡期的各项预防工作。

  

    (三)加强工作宣传。此项改革工作动静大、涉及面广,要充分估计改革在短期内给企业群众办事带来的不便和不适应。为确保社会公众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市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发动市、县(市)区两级新闻媒体加强正面报导,形成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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