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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0-18 696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宁波市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0月18日

宁波市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中碰到的疑难问题,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难问题”是指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碰到的,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条文未直接明确解决办法,所在单位认为难以解决的登记业务问题。


    第三条  市县两级国土部门解决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会商工作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及时高效。


第二章 会商的组织


    第五条  市局不动产登记处负责疑难问题会商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会商单位由局相关处(室、局)、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国土局(分局)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会商。


    第七条  会商每季度安排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首月中旬。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通常情况每次会商安排半天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半天。


    第八条  会商主要解决操作层面碰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应指派熟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会商。 


     第三章 会商工作流程


    第九条  需要对疑难问题会商的,各单位应于每季度末月下旬申报下季度会商申请。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商申请表》(见附件1),报送不动产登记处。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处对各地上报的《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商申请表》进行审核,对是否列入会商内容提出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对同意列入会商内容的,由不动产登记处排入计划。不同意的,由不动产登记处与上报单位进行沟通,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处要及时对列入会商的疑难问题进行整理。并制定会商会议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  会商会议通知应附疑难问题简要情况说明,并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印发各单位。便于各单位事先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思考。


    第十四条  会商会议由不动产登记处负责人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采取一事一议一结的方式进行,避免多个问题、意见相互交叉影响。


    第十六条  会商会议议程:(一)相关单位介绍疑难问题的由来及相关背景情况,解决问题的难点,所做的工作,解决问题的思路、建议等。(二)各单位围绕问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三)主持人组织对各类意见进行分析归纳,形成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并提交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对难以形成解决办法的问题,可暂时搁置,由会议明确相关单位开展调研,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解决。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会商形成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集各单位之智慧,对解决疑难问题提供建设性、引导性思路,不作为工作规范,也不作为日常工作中的强制要求。


    第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处要做好会商会议的总结和资料整理,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商意见表》(见附件2),并报局分管领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不动产登记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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