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政策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6-06-13 496次 已失效


    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精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结合我市税费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为目的,以中小企业为重点,以服务企业为宗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惠企专题行动和宣传活动,扎实推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专项行动,确保各项惠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配合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给予整体引进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居民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五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六是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七是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降低小微企业负担。一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二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四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是免征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环境监察服务费、林权勘察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新药审批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四自”航道收费(限于政府投资)等涉企收费。


    (三)贯彻取消、停(免)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政策。一是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证费、船舶港务费、征地管理费、房屋租赁手续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纺织原产地证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星级标牌(含证书)费等涉企收费。二是停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采矿登记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森林植物检疫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等涉企收费。三是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16年2月1日后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两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三、主要措施


  (一)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简政放权。取消高新技术、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审批,以备案代替审批管理;对加速折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自行申报代替备案。将每一涉税优惠事项的办税依据和申请资料等条件进行标准化设计,使纳税人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税收事项,原则上当场予以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税收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落实。


  (二)优化服务举措,实现便民办税。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建立纳税人需求征集和响应分析机制,努力弥补服务短板,保持和稳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建立完善实体和网上纳税人学堂,推出“税收大讲堂”讲座,围绕涉税报表、政策解读、优惠认定等热点,制作视频短片,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发布。运用“互联网+学堂”模式,向纳税人在线提供课程公告、课件下载、网络课堂、需求征集等服务,形成线上线下整合互动。不断完善服务合作常态化机制、诚信纳税机制和服务需求响应机制,探索实体大厅整合升级,把服务优化成果转化成纳税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附征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发挥技术引领,实现信息护税。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不断简化申报、管理程序,提高企业的积极性。推广使用CA认证签名,精简纸质申报、申请等资料的报送,逐步实现全程无纸化办理。对纳税人已报送过的数据,实现系统自动读取,纳税人只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核对,不需要再次录入,加强已采集数据的重复利用,避免多头采集、数据不一的情况出现,实现数据的标准化采集。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借助新媒体带动效应,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范围,根据纳税人的企业属性、纳税记录、操作习惯和办税需求,有针对性地为每家企业建立个性化网办页面,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更为便捷高效,为纳税人提供专属性空间。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全面推行为契机, 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范围,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使企业可在网上进行增值税扣税凭证数据的比对和确认,实现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事宜。


  (四)落实改革方案,实现协作共赢。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理顺和完善国地税合作工作机制,形成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合力。采取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使三方满意。强化国税、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共建力度,建立宁波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创新实现“同问同答”,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组建由国地税业务骨干和第三方税务师组成的现场专家团队,有力支撑前台咨询服务,充实政策法规库、咨询问答库,提高咨询服务绩效。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扩大国地税互相委托代征范围,国地税联合实施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社会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负担。


  (五)深化收费清理,强化源头治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按照设立权限继续深入推进全市收费清理改革。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理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服务业的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六)公开收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应结合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开工作。按照规范的格式在政务外网对外公布收费目录清单,注明收费项目、设立依据、收费部门等内容,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实时进行调整,建立常态化的公示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项目,企业有权拒缴。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收费公开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七)强化后续管理,实现跟踪问效。各地税务部门要定期对申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核对,保证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各级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涉企税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督查调研,摸清政策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测算实施效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经济稳增促调工作,要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本地区专项行动任务分工,抓好督促协调,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密切协作配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工作涉及面宽,任务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作为工作任务主要承担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资源优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共同推进专项行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并查处乱收费行为。涉企收费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各地要加强交流互通,及时关注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共同推进涉企优惠政策落地生根。


  (三)强化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报纸、宣传辅导手册、面对面专题辅导会、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幕、税企QQ群等多种渠道,全面宣传优惠政策。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结合纳税人网上办税服务厅和短信平台,对一些涉及面广、实效性强的优惠政策发送点对点的通知,确保每个纳税人能了解到新优惠政策,提醒每个纳税人积极办理相应优惠。要建立分税种、分业务的师资培训队伍,壮大宣传骨干力量,加强优惠政策培训,通过纳税人学堂等宣讲渠道层层布置辅导,确保各项政策宣传取得实效。


  (四)加大督查力度。要建立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督查制度,对专项行动开展好、效果突出的,企业满意度高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专项行动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部分信息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致电0574-8718 8718,我们将及时处理    全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