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区关于印发《奉化市跨境电子商务(宁波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奉化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更好发挥宁波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5〕12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口岸〔2016〕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年度由宁波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奉化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科学、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奉化市商务局和奉化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好资金的分配拨付、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论坛举办;
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组建管理;
5.支持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市场;
6.支持其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事项。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受奉化市商务局委托,举办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培训班的,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培训机构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500元。
第七条 跨境电子商务论坛举办
按奉化市商务局计划和要求,在奉化市组织举办一年一期跨境电子商务论坛的,按实际举办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每期5万元。
第八条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对建成跨境电子商务线下体验中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并被市商务局授牌的,给予实施主体5万元补助。
第九条 跨境电子商务协会组建管理
对成立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积极为成员提供服务,协会发展态势良好的,一次性给予其5万元补助。
第十条 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应用
对依托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自主开展跨境贸易业务、成立单独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营团队、进出口数据反映在本市的,分别给予业绩前三名外贸企业每家分别奖励6万、4万和2万元。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1.在奉化市范围注册登记,且持续经营。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企业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市场竞争力较强,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显著。
4.自愿纳入奉化市电子商务统计监测系统,并按月报送网络销售数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1.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材料。
2.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1、2)。
3.项目投资的发票复印件和支付凭证。
4.申报条件中涉及的相关条件证明材料。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申报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所有材料一式二份。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奉化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奉化市商务局负责对申报原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奉化市财政局。
奉化市财政局对补贴金额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上述补贴标准核定补贴资金额度,并在奉化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有关企业凭批准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除追回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以后三个年度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字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奉化市商务局和奉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