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关于推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工业有效投资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企业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经评审,对新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技术、海洋技术、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按设备投资额的6%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补助期限为两年;对传统优势产业和其他产业按设备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80万元,补助期限为两年;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工作,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确定1-2个试点产业领域,对试点产业领域内的试点应用企业购买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200万元,补助期限为两年。
(二)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的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检验检测、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生产性服务机构),有实际投入并运作,服务产业经济成效明显的,经考核认定,视情给予每个公共服务平台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并优先向上级推荐平台建设项目。对于综合性服务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快在市经济开发区、岳林街道等区域建立若干个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为主或参与建设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经审批、验收后给予专项补助。
二、促进创新驱动
(四)对开发出技术领先、具有市场推广价值并投入批量生产的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经宁波市级及以上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积极培育示范企业。对被评选为“机器换人”示范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鼓励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和奉化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补助。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宁波市级企业研究院和宁波科技创新团队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补助。
(七)鼓励发明专利授权及产业化。对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的企业和个人,且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均在本市,当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际权威机构正式授予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企业的,每件给予1.2万元的奖励,第一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给予0.5万元的奖励;国际授权发明专利: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奖励(同一项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按一件计);以上奖励不包含宁波市奖励经费,对企业和个人的奖励上限每年为10件。当年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和列入国家新产品的实施企业,按该成果当年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单项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八)加大对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市财经每年安排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对企业注册时间在5年内,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宁波、奉化重点倡导和扶持的产业方向;有较强的创新意识,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重视研发投入与人才培养,产品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内的科技孵化企业研发、创新与生产经营用房给予租赁补(贴)助。(具体奖励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九)鼓励科技项目申报,凡列入国家级科技项目的,根据立项文件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加大对企业研发创新活动投入的支持,对首次开展年度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3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具体以企业按要求填报R&D经费投入统计报表并经统计部门确认为准)。
(十一)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我市设立研究院或者技术转移中心,经市科技局审核备案,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合作攻关,在签订科技合作合同的基础上,经市科技局审核认定,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技术转让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补助额每年为30万元。
(十二)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创新券专用资金,向非关联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所需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科技服务,以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十三)着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市财政在工业经济扶持基金中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创二代的学习培训。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由市经信局组织的工商管理高级研修班,如期获得结业证书的,每人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计划每年推出500家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通过“企业为主体、中介做托管”,把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建章立制、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编制等等一系列安全生产行为,由企业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和实施,达到企业安全发展的目的。对于列入年度计划,经市安监局审核、验收合格后,给予企业每家每年3000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十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转让,免征或不征收营业税、契税,企业兼并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支持企业和上市公司开展兼并重组,宁波和奉化二级按照财政分担比例给予企业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2%补助,最高300万元。兼并重组后,以被兼并重组企业前三年地方贡献部分平均数为基数,按照兼并重组后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标准,前二年给予100%奖励,第三至第五年给予50%奖励。
(十六)支持企业“规改股、股上市、市做强”,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5】89号)文件精神为标准,市财政予以一比一配套。鼓励企业到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对成功挂牌的股份公司,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十七)多渠道筹措资金有效扩大政府转贷基金规模(5亿),积极培育符合条件的民间融资管理机构参照政府转贷基金模式参与企业转贷服务领域,全面提升企业转贷服务水平。
(十八)继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对年度监管评级为A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不超过上年末对于工业企业贷款余额的1%进行财政专项补助,年度监管评级为B的按不超过上年末对于工业企业贷款余额的8‰进行财政专项补助;对考核优秀的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按照不超过上年末对于工业企业融资管理规模的1%进行财政专项补助,每家最高补助200万元。对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对于工业企业年在保额度的1%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促进信息经济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
(十九)安排财政资金用于软件、信息产业孵化器入住企业的房租补助,每家企业的补贴额不超过应付房租的50%;用于企业获得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认定奖励补助,经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二十)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团队,按照《奉化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执行。
(二十一)安排不超过70万元用于无线城市三年推进计划中对政府签约项目实施企业的流量补贴。安排30万元用于电商换市、两化融合及智慧城市培训。安排100万元用于智慧城市试点或示范项目补助。
五、帮扶企业开拓市场
(二十二)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宁波服装节、宁波汽车零部件交易会、工业设计展、智慧城市博览会和节能产品展等活动,每一标准摊位给予3000元的奖励,其中参加宁波服装节每一标准摊位按实给予全额奖励。企业由市经信局和本市行业协会组织,参加国内专业展销、展览会等活动,每一标准摊位给予3000元的奖励。企业参加政府经济合作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等活动的,每家企业给予补贴6000元。
(二十三)对企业参加列入奉化市境外重点展览会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参加其他非重点境外展览会的,每个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以上展会每家企业每次参展展位补助数最多不超过4个。企业向宁波市外企业购买广交会主馆内展位参展的,经认定后,每一标准展位补贴1万元,每次参展展位补助数最多不超过4个;企业参加宁波消博会的每一标准展位补贴3000元,每次参展展位补助数最多不超过4个。
(二十四)培育1到2家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进出口代理报关、单证、结收汇、退税等相关的业务,经市商务局认定后给予每家最高补助30万元。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工程,对当年获得出口质量奖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奉化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助。
(二十五)企业在境外每新设1家投资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办事处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在境外每开设1家投资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贸易公司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在境外每开设1家投资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生产、加工型企业的,一次性补助12万元,对进驻宁波市商务委认定的境外工业园区的,另补助10万元。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海外仓,每家补助20万元。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对新核准对外工程承包资格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五、深入实施品牌战略
(二十六)企业产品当年被认证为“浙江制造”的每家奖励8万元;被评为浙江名牌、宁波名牌的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企业产品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宁波知名商标的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在商标品牌建设方面荣获“中国商标金奖”等国家级荣誉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基地、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指导站、宁波市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品牌指导站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二十七)鼓励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当年,凡在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成功的,每件商标补贴5000元;在国外注册商标成功的,补贴1万元;按马德里协定多国注册商标成功的,补贴3万元。
(二十八)对新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新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每人奖励5万元。
(二十九)鼓励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组建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奖励15万元;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8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和宁波市级标准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6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主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奖励15万元;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奖励2万元;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经确认获得证书的,每项奖励2000元。
(三十)鼓励行业协会牵头争创国家级、省级区域名牌,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区域名牌的协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统计分析、信息收集等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行业内业务技术交流与合作平台,开展业务推介、组织参展等活动,促进协会和行业企业健康发展。安排120万元对各行业协会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根据行业内规上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增速、招商推介、组织参展、考察次数、帮助企业破解难题等服务内容进行考核)。
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十一)坚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和产业基金协同支持工信科技产业发展。市财政首期出资 2000万元,设立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并出资组建首期规模为1亿人民币的工信科技产业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严格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分类设立若干创业投资子基金,推进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领域的发展。产业基金重点投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互联网、物联网等领域,以及创业类、兼并重组类和转型提升类企业和项目。
(三十二)积极鼓励和引导科技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初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缓解创新创业融资难题,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与有关科技银行等合作设立科技信贷风险池,用于科技银行等科技金融机构向创新型初创企业提供非抵押、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项下的科技信贷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三十三)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200万元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用于绩效奖励。
(三十四)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四换三名宣传、政策推送、部分专业性服务外包,行业运行监测等服务体系建立和贸易摩擦应对工作的支持。
七、附则
(三十五)建立规上企业税务、安全、环保、劳动保障、市场监督局等检查登记备案制度,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需事先报市监察局备案。
(三十六)企业没有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体反映为经统计部门确认的有没有R&D经费投入),不得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侵权、涉税犯罪、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违法被环保部门立案查处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属于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意见除第一条款外的其他扶持条款。奉化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挂牌企业,当年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
(三十七)同一项目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或奖励,除本市已按规定配套外,不再另行补助或奖励。同一项目涉及多项本意见的优惠条款的,按最高档次享受,年终时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对享受企业进行核实,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三十八)本意见相关条款分别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解释。本意见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三十九)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兑现前如企业已关闭或注销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企业连续二年亏损的不予补助。原有的工业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