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化市创新基金关于科技型企业跟进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创新基金”关于科技型企业跟进投资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1日
奉化市“创新基金”关于科技型企业跟进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降低创业企业投资风险,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企业成为我市经济新生主力,根据《中共奉化市委 奉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委〔2016〕24号)、《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16〕318号)和《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奉化市“创新基金”是指我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其存续的实体运行机构为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跟进投资支持对象为宁波“3315”计划项目、“凤麓英才”项目和市科技型初创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跟进投资是指为保护科技型企业创业团队的创业积极性和利益,市“创新基金”对科技型企业被各类风险投资资金投资的,按照其实际引入到账的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跟进投资,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跟进投资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凡符合跟进投资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向市人才办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被认定为宁波“3315”计划项目、“凤麓英才”项目和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对象的文件副本;
(四)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
(五)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到账清单;
(六)上年度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七)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人才办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区域内的申报科技型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的,由市人才办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市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对拟投资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决策。
第八条 对经决策认定跟进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按规定确定跟进投资额度,并按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签订跟进投资协议。市“创新基金”跟进投资金额由企业实际需求和创新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等因素决定,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跟进投资资金可根据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账投资额,分批跟进投资,每期的投资金额、投资条件和时间等内容在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九条 跟进投资期间,被跟投的科技型企业不得将跟投资金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担保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被跟投的科技型企业接受市“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与指导,每季度末报送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同时,市创新基金对被跟投的科技型企业派驻一名董事,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市“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跟投的科技型企业的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该企业的资产运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对该企业继续跟投的依据。
第三章 跟进投资的股权退出
第十二条 市“创新基金”跟进投资期满时,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科技型企业(除风险投资资金的股东外)的核心团队股东或合伙人后退出。创新基金的股权转让价格为投资总额加上固定年化回报,年化回报率按退出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利率的110%计算。
第十三条 市“创新基金”跟进投资股权退出时,应按要求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超过5年的,则按同股同权的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 市“创新基金”应在与被跟投的科技型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除风险投资资金的股东外)的情况下,创新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被跟投的科技型企业的核心团队的股东或合伙人和其他股东或合伙人不先于创新基金退出,但转让除外;
(三)被跟投的科技型企业五年内出现投资风险时,市“创新基金”和科技型企业的其他股东或合伙人风险共担。
(四)被跟投的科技型企业出现违反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发生道德风险,市“创新基金”取消对该企业的跟进投资资格并退出。
(五)市“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以及其它退出情形。
第十五条 被跟投的科技型企业发生清算的,在该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创新基金的实际投资额,并在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